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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延长如何应对?

创建时间:2022-08-11 07:44
 在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相应评标活动的情况,由此导致投标有效期延长。那么,投标有效期延长应如何应对?设置投标有效期的作用是什么?

1 投标有效期

即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 投标有效期延长

即是指招标方的评标、定标等工作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期完成,因此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时间基础上延长的时间。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延长应如何应对?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可以不用补偿,即,非因招标人的主观意愿的延长。不过一般而言,投标方很难要求招标方赔偿损失。

 

面对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在以下三个选项中择选:

1、拒绝延长,收回保函、放弃投标;

2、同意延长,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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