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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剔除无效投标文件,投诉事项成立

创建时间:2023-03-21 09:10
近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七百四十五号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剔除无效投标文件。
据了解,该项目系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ZJ-2022N0449)。
2022年4月28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109.5万元。5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布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项目招标文件。河北护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02.96万元。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明确了两个投标注意事项:
  • 第一,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 第二,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开标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招标文件还明确了多项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情形,如:
  •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装订在其他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 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等等。
此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要求的;
  •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附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四十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BZJ-2022N0449
二、项目名称: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德邦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华府银座4-601
被投诉人1: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8号
被投诉人2: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2层
相关供应商:河北护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护安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五里庄园底商2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护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剔除无效投标文件。
3.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
4.招标文件有关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须出示身份证原件的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护安公司涉嫌低于成本价中标。
6.护安公司与采购人涉嫌存在行贿、受贿及串通等违法违规行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4、5、6缺乏事实依据。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7日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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